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,原则上本自然年度不予变更选点。但确因病情需要、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、居住地变化、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,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。
如有变动,请以官方的最新政策通告为准!